查处涉“笑气”违法犯罪依据及典型案例

查处涉“笑气”违法犯罪依据及典型案例
张荣利
律师
律师观点 转载自:律政大讲堂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无色有甜味气体。人吸入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该气体得名“笑气”。长期吸食“笑气”,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丝毫不亚于毒 品。“笑气”目前主要作为手术麻醉剂、奶油发泡剂、汽车助燃剂以及火箭氧化剂使用。近年来,“笑气”在一些地区的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与快感的年轻人,容易成瘾。“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 品相似,具有成瘾性,能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 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贩卖“笑气”的,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对于吸食“笑气”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寒、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据了解,“笑气”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本案由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彭州市检察院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寒、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 品”“笑气”的典型案例。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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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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