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利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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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银行卡使用需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盗取信息

以案说法丨银行卡使用需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盗取信息
张荣利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平阴县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丨银行卡使用需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盗取信息 近日,平阴县路女士、司先生等六人突然接到银行短信,显示其银行卡分别提现10000元,10400元,20000元的刷卡操作,而当时他们并没有进行任何消费,卡也在自己身上,怎么会被人盗刷呢?来看一下案情,了解一下银行卡在自己身上,是怎么不知不觉被别人盗刷的呢。 案情简介 孙某购买了用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盗码器及窃取持卡人密码的偷录设备等装置。2018年12月份,孙某与刘某从黑龙江哈尔滨市驱车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分别在平阴县、长清区、天桥区某工商银行ATM机上安装用于窃取在ATM机上取款的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盗码器和窃取持卡人银行卡密码的偷录设备,再将获取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进行登记记录。孙某利用其事先在网上购买的“900S”复制银行卡的设备进行复制他人银行卡,交于刘某,由刘某利用复制的银行卡盗取银行卡内资金一笔,剩余全部由孙某伪装后分别在哈尔滨市区及吉林省等多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孙某、刘某通过这种方式共计获取赃款156000元,其中刘某分得8000元,剩余全部归孙某,被孙某挥霍。 2019年2月15日,孙某与刘某再次驱车来到济南市,并安排张某开车。2019年2月16日,孙某与刘某又来到济南安装窃取银行卡持卡人信息的盗码器及窃取持卡人密码的偷录设备。并在安装设备时将窃取信息的事情告知张某。2019年2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与刘某分别在平阴县、长清区、天桥区某工商银行ATM上安装盗码器和偷录设备,窃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等80余条。 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孙某、刘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孙某系主犯;刘某、张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三人2019年2月15日至18日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系未遂,且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刘某退缴非法所得8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张洪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作案工具依法没收,其余物品,依法返还。 法官提醒: 1.卡不离身,刷卡消费“卡不离眼”、“手遮密码”;保留刷卡凭证,防止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2.开通短信提醒、微信提醒、动态验证等服务;3.升级卡片,磁条卡换芯片卡;4.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轻易点击莫名链接,不要轻信陌生来电提供银行验证码、个人真实信息,不要随意连接陌生WiFi;如果遭遇银行卡盗刷,千万不要慌,谨遵“三步走”原则,及时挽救损失:1. 立即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查账户变动信息,确认后立即挂失,防止继续被盗;2. 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取款或查询,产生用卡交易记录,证明卡未离身;3.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示银行卡等相关材料配合警方和法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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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06: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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