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利 法律执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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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 怎样索赔?


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
怎样索赔?
张荣利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藤州法院

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 怎样索赔?  2018年3月,马某被滕州市某劳动咨询服务部派驻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该服务部每月向其发放工资。同年6月,马某在某电力公司生产线工作时被气压机压伤背部。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部外伤,为此,马某支付医药费三万余元。2018年9月滕州市人社局作出认定,认定马某为工伤。2019年6月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马某达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由于事后两个单位均未向马某赔偿费用,2019年7月马某向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享受各项工伤待遇。因对该仲裁委作出的决定不服,马某将滕州市某劳动咨询服务部和某电力有限公司诉至滕州法院,要求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原告马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2018年9月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为工伤,则马某应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某劳动服务部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则支付义务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本案中劳务派遣单位某电力公司是否应该担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经查,本案被告某劳动服务部系个体工商户,并不具备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被告某电力公司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被告某劳动服务部达成用工协议,被派遣人员马某在用工单位处受到伤害,用工单位某电力公司依法应对原告马某的工伤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滕州某劳动服务部和某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246882.87元。另被告滕州某劳动服务部还需赔偿原告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06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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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2 08: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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